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4]1号 2004-01-06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五、六条失效。
3.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销售费用税前核定扣除政策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4.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第(一)、(五)、(六)条废止。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各地反映的突出问题及调查情况,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人,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暂由实行改革的单位报送改革方案,各市、州局审核,并提出应扣除的标准,报省局审批。 (二)[条款废止]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销售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款征税问题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销售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款,可按40%-70%的比例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需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各市、州局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省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具体计算方法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1-扣除比例)÷所属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提成收入 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属月份数 销售人员应缴纳的税款实行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合并其全年收入,按所属月份数(最高不能超过12)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三)实行差旅费包干企业的个人取得的包干差旅费征税问题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报市、州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的采暖费补助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的采暖费补助或实报实销采暖费时,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以采暖费名义发放的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条款废止]保险企业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扣除问题 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按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条款废止]对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帐目不健全,不能如实核算经营所得的律师事务所,其投资者取得的收入,应采取核定征收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5%。 (七)对建筑安装企业工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特殊行业"征税。建筑安装工人包括: 1.参加现场建筑安装施工的工人; 2.在施工现场生产预制构件的工人; 3.利用自由急需和租赁机械进行施工的工人; 4.施工现场从事土石方、半成品、建筑制品和原材料运输的工人; 5.从事临时施工的工人; 6.从事防雨、防寒、防潮、现场道路整修、工具修理、新机具试制及新技术试验的工人。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