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441号 2006-06-28 税屋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70号)转发给你处,请依照执行。 对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提供的防汛专用车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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