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2013]119号 2013-12-27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办规[2020]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自2020年10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围绕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夯实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基础、完善支撑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整体水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做大做强电子商务新业态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规模化。 鼓励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扩大市场份额和企业规模;充分发挥我市总部经济政策效应,加快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户深圳;扶持一批交易品种齐全、市场覆盖面广、特色鲜明的大型B2B(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B2C(企业对客户电子商务)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形成在全国行业地位居前、创新领先、竞争力较强的产业集群。 (二)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专业化。 在电子信息、服装、钟表、珠宝等优势产业重点扶持一批行业特点突出、整合资源能力强、产业链带动作用明显的垂直电子商务平台,形成若干细分领域专业化龙头骨干平台企业;鼓励金融、物流、会展、旅游、文化、教育、健康、医疗、社区服务等领域与电子商务渗透融合,开展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电子商务等专业化、网络化经营服务。 (三)推动电子商务移动化。 加快推进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各种移动终端的社交、搜索、商品交易、娱乐视听、游戏等移动电子商务新业务,开发和提供多媒体、多样化、个性化的移动增值服务;推动平台运营商与内容提供商、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之间的开放合作;鼓励探索安全便捷的移动支付方式,拓展移动支付服务。 (四)引导电子商务虚拟化。 把握电子商务平台虚拟化发展趋势,探索交易商品虚拟化和交易模式虚拟化;鼓励发展图像、文字、影像、语音等数字内容商品的交易,扩大虚拟货币、充值服务、游戏装备等虚拟商品的交易规模;支持利用二维码等新技术打通线上与线下的衔接障碍,拓展“商品+内容”、“商品+服务”、“商品+技术”等新型商业模式;鼓励开展大数据挖掘服务,实现精准营销。 二、深化普及电子商务应用 (五)推动制造业电子商务扩大应用。 引导传统制造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重构采购、加工、制造、销售等各要素环节,优化生产组织方式,推动工业产品向服务产品延伸,实现跨界经营;发挥大企业的行业引领作用,支持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的大型企业开展B2B、B2C业务。 (六)推进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协同发展。 鼓励传统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拓展线上业务,自建、完善网络营销渠道,借助线下销售网点优势建立体验店,开展全渠道线上线下互动经营;引导具备一定规模的传统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实体市场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网络营销平台,建立线上线下协同的电子商务营销体系;稳步推进集交易、结算、信息、物流和融资服务于一体的大宗资源性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力争形成华南地区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商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 (七)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管理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若干问题的深度研究与探索,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的综合试点工作;发挥电子口岸平台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基础服务功能,建立电子商务跨境服务体系;加大对平台企业拓展境外市场的扶持力度,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创新经营和规模化发展。 (八)促进供应链管理与电子商务深度融合。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手段运营供应链管理平台,提供社会化服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传统经销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展集采购、批发、仓储、配送、客户管理等于一体的供应链综合服务,提高供应链和商务协同水平,带动上下游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 (九)普及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实施深圳万家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工程,扶持中小微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网上商城,开展网络直销、网上订货和洽谈签约等业务;引导中小微企业积极融入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购销体系。 三、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十)构建网格化现代物流配送体系。 研究制定增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能力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协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鼓励传统物流企业提升信息化、网络化水平,为电子商务提供专业化配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网络零售连锁企业、大型B2C网购商城与现代物流企业合作开展物流配送服务,增强电子商务配送能力;加强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将社区便民投送场所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城市建设规划,解决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终端服务瓶颈。 (十一)建立多元化第三方支付体系。 支持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搭建安全、兼容、高效的在线支付平台,满足交易环节的多元化、个性化支付需求;鼓励支付企业创新服务产品,重点支持跨境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确保支付安全,打造国际化支付品牌。 (十二)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 鼓励设立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数据挖掘、信用查询、视觉处理、代运营等特色鲜明的专业化服务;支持运营商加强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新一代通信网络的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为电子商务用户提供接入、托管及解决方案等服务。 (十三)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科技创新。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创新,支持企业重大技术攻关、共性技术研究、发明专利申请,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团队参加深圳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推动云计算、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挖掘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 (十四)打造安全诚信的交易环境。 有关部门应督促平台企业做好网络交易风险的防控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制定防控预案,保障数据安全,维护企业与公众的合法权益。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调查、认证、评估、担保等中介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独立开展网络消费信用评价,强化电子商务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对接和共享,打造线上线下互通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平台;推进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促进粤港澳跨境数字证书的互认互通;建立完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消费者维权等制度建设,提供电子商务纠纷在线处理服务。 (十五)拓宽电子商务集聚化发展空间。 结合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点和趋势,合理规划和布局产业发展空间,通过改造、提升、新建等方式,聚合优势资源,设立若干电子商务聚集基地,建设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园,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多层级的电子商务园区;各区(新区)将电子商务企业用房优先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对入驻企业给予适当优惠,支持电子商务初创企业入驻;兴办电子商务虚拟园区,扩大园区服务外延,打造虚拟化产业集群。 (十六)深化国家示范城市创建。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落实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创建行动计划的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对口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项目,对获批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加快推进已获国家批准的示范项目的实施进程,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四、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十七)强化组织保障。 发挥我市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工作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产业研究、政策制定等工作,形成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合力;各区(新区)建立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目标任务,并研究出台相应的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八)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互联网专项资金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对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各种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创新、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品牌培育、创建示范、普及应用、人才培养等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电商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商企业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违章建造的房屋除外),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免征房产税3年;企业用于电子商务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人才培养的税收激励政策,对电商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十)完善金融配套支持体系。 引导和鼓励市级创投引导基金和社会民间资本投资电子商务领域,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资本多元化的资金扶持格局;建立金融担保机制,探索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和动产抵押、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押、质押品的范围;探索成立网络银行,研究推出基于电子商务平台诚信体系的小企业无抵押贷款服务;推动重点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有限纳入上市重点培育梯队,享受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一)壮大电子商务人才队伍。 支持深圳高校优化电子商务教学科目,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支持有条件的知名院校、研究机构合作创办电子商务特色学院,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电子商务特色人才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人才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并申报我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享受相关待遇。 (二十二)构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打造电子商务三大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深商e天下”电子商务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众信网”率先打造电子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存储、认证等服务试点;开展“电子商务大讲堂”系列活动,打造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其社会化专业服务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高效服务。 (二十三)加强电子商务统计。 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编制和完善电商统计指标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状况;建设电子商务统计网上直报平台,建立市场主体动态信息数据库,做好电子商务行业监测工作。 (二十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推广、知识普及和对信息消费的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发展电子商务的认识,强化公众的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树立深圳“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形象。 (二十五)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不断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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