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豫财预字第71号豫税发[1994]135号)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098号) 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明传[98]019号) 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191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304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25号)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57号)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168号) 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40号) 3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94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转发文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税发(199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二条、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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