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二、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转发文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1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二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转发文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0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3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三、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在执行中铁路工附业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应如何确定? 答:(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所称的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暂免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如下: 1、铁路局所属的工业企业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2、铁路局所属的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 3、铁路局所属的材料供应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4、铁路局所属的生活供应站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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