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9]13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的规定,省局对相关文件亦做了清理,予以公布。

  (三)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统一规定执行、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相互开具的调拨结算单,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八、问: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

  答:(一)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三)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十一、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十三、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收购凭证应如何管理?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收购凭证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做出统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十四、问: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允许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答: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十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各级征收机关?

  答: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但是由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原税务机关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又重新明确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主要是考虑到增值税政策性强,为了保证各地正确执行税法而确定的、鉴于目前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所称"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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