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调整为:“运费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普通发票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转发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2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除外)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转发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9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第二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转发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253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进口免税品和国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31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外发生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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