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转发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87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第三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三、各地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转发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48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四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转发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293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三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转发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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