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营业额等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9-2 你公司《关于请示劳务公司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及相关发票开具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缴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统一交给你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你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你公司从事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可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按照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其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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