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条件提示——本文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取得土地环节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三、房产销售环节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除保障性住房外,我省预征率不得低于2%,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3、企业所得税(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案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盘,尚未完工,2010年4月开始预售,4-6月共取得预收收入10000万元,6月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为-50万元,以前年度均盈利,该企业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1%,该企业位于地级市,当地规定计税毛利率为10%) 分析:该企业预收收入10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0*5%=500万元,城建税500*7%=35万元,教育费附加500 *3%=15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00*1%=5万元,土地增值税10000*2%=200万元,合计75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10000*10%-755=19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5*25%=48.75万元 4、印花税(商品房销售合同):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四、竣工交房环节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案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盘2010年12月完工,之前已预收房款30000万元,之前已按计税毛利率10%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2月6月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为-2300万元,完工后计算出实际毛利额为10500万元,那么该企业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为7500(10500-30000*10%)万,应纳税所得额=-2300+7500=5200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00*25%=13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5)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1、应收房款欠款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房地产公司销售了一套房屋给业主,按照合同09年底应收房款100万,业主实际只缴纳了30万,请问欠款70万是否要在09年申报营业税,还是在实际收到时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作为条件销售不动产,如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3、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4、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这笔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5、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7、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请问售楼部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该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原值? 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分不同时段计算并交纳房产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1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从2010年12月21日起,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30%的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2年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这种情况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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