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安成本等支出预警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为做好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成本等扣除项目的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关于确定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安成本等支出预警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对通知内容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5月30日至6月6日。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88301308 电子邮箱:szc309@sina.com 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税政处(迎宾北路69号)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确定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安成本等支出预警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成本等扣除项目的审核,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现将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安成本和绿化、道路等工程支出(简称建安成本等支出)的预警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商品房建安成本预警值包括桩基、土建、给水、排水、供电、消防、门窗、普通外墙装饰的工程支出,不包括电梯、智能化、燃气等附属安装工程支出,电梯、智能化、燃气等附属安装工程支出按商品房建筑面积单独计算预警值。绿化工程按绿化面积、道路工程按道路面积单独计算相应的预警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安成本等支出,应按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扣除,但发现纳税人的成本资料不实,或成本支出明显高于预警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本《通知》确定的预警值核定扣除金额。 三、对于不同竣工时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按竣工时间所在年度确定建安成本等支出的预警值。 四、前款所称“竣工时间”,以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日期为依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建安成本等支出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安成本等支出高于本《通知》所确定预警值,有正当理由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据实扣除。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安成本等支出,高于本《通知》所确定预警值10%以内(含10%)的,由负责清算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安成本等支出,高于本《通知》所确定预警值10%-20%(含20%)的,由负责清算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核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安成本等支出,高于本《通知》所确定预警值20%以上的,由负责清算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安成本等支出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接受本《通知》所确定预警值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证,发现其成本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税源管理分局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税源管理分局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房地产项目建安成本等支出高于本《通知》所确定预警值,应及时审核成本支出的真实性,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税源管理分局对房地产项目建安成本等支出高于本《通知》所确定预警值,疏于日常管理,既不采取应对措施,又不推送税源评估分局或稽查局检查的,市局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通知从2011年 月 日起执行。各县(市)及盐都地税局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应的预警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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