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2011-12-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
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 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 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 第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第13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2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