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2]247号点评:重组上市,转增个税,风雨欲来,征缓两难

来源:税屋 作者:肖宏伟 人气: 时间:2013-01-01
摘要:下面这几个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案例,深深影响着资本市场,也牵动着征纳双方的神经: 案例一:广州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偷税案 广东省广州市利程发展有限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

下面这几个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案例,深深影响着资本市场,也牵动着征纳双方的神经:

案例一:广州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偷税案
广东省广州市利程发展有限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08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2009年7月,税务检查,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受到了应代扣代缴税款—倍的罚款。

案例二:天龙光电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补税案
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再次澄清了该问题。财政部认为,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目前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案例三:苏宁环球定向增发个人所得税至今没有入库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上述个税没有征收入库的原因主要是纳税必要资金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纳税方式主要是扣缴。不支付现金,扣缴困难。

考虑到纳税必要资金问题,以及富豪话语权,更重要的是担心影响资本市场。

总局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个税问题,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问题,迟迟未给予明确的解释。对各地超越权限,缓征免征个税听之任之。

一个经典的在线访谈回答,说明一定问题。
2012年3月30号人民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

“20.网友dongyanli6:我公司2011年股东以货币资金入资时超过股本价的部分形成了资本溢价,现在准备以该部分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请问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过程中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

答:对于非上市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正在研究,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这个解答传递如下信息:
1,对于非上市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正在研究----意思是:“我们也不确定是否征税,正在研究呢”。

2,“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的意思是“这个问题有些棘手,现在定不下来,过些日子出台新文件,届时以新文件为准吧!”

资本个税,总局迟迟不出新文件,各地纷争不断。终于有诸侯按捺不住,闽地税函[2012]247号文件横空出世,为日后资本市场个人所得税开拓出一条新路。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2]247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一些部门和企业反映,部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含个人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取得企业股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实际取得货币性收入,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困难,相关企业也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进一步鼓励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改制转型,经研究,现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肖宏伟点评:
1,此文只限定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两项业务。

2,此文对个人投资及转增资本,判定为“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困难”。

3,此文想要解决的是:“相关企业也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此文调控的目标是:“鼓励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改制转型”。

(正文)一、个人存在以下情况,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作一定承诺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
(一)个人将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投资入股,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进入上市资源后备库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获得转增股本数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肖宏伟点评:
关键词:申请,承诺,县地税局,5年,分期。
1,个人必须申请才能分期纳税。同时证明一次性纳税有困难。
如果紫金矿业转增资本,股东陈发树应纳个税。此项业务未产生现金流,假设陈发树同时转让房产取得巨额现金收益,现金足够缴纳个税。问:是否属于一次性纳税困难情况?

注意:是股东个人的申请,而不是扣缴义务人的申请。

2,个人申请,但要企业作出承诺。内容是:申请分期纳税理由属实,本企业承诺协助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在申请人未缴清税款前,凡申请人有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或清算)和利息股息红利分配等收入时,保证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同时暂停支付相当于申请人欠缴税款部分的收入,否则,申请人应缴的税款(包括申请人欠缴的税款)由本公司负责缴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县地税局审核同意。
严重怀疑此文件的合法性。

征管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县区局无权缓税。

前车之鉴:2009年8月26日,天龙光电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但财政部专员办认定违法补税。

4,不超过五年的期限。
虽然放宽到五年,但比过去无限延期相比,股东个人税收预期增加,将影响重组上市的方式和进程。

5,“分期纳税”是什么意思?
记得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一条吧:“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分期纳税”,与“分期均匀计入”是不同的。

这里的分期纳税,是否可以是第五年一次性纳税?是否可以是五年内均匀纳税?

概念模糊,执行必制造争议。

6,“个人将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投资入股”,因为没有取得现金收益,得以享受此政策。
对于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再投资行为,在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废止后,一律征税。但对于2011年1月以前已经按319号文件缓税的个人是否补税,何时补税,仍没有结论,但愿总局尽快明确。

二、个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分期纳税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税款申请表》(见附件),经相关企业在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签字盖章确认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的,应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

本通知所称相关企业,是指上述个人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和进行股份制改造转增资本的企业。

三、在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期间,纳税人有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或清算)和利息股息红利分配等收入的,相关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暂停支付相当于申请人欠缴税款部分的收入、并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的,应依法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台帐,详细记录涉税信息,保管有关资料,及时组织清缴税款。

纳税人未按核准期限缴清税款的,作为欠税,由地税机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或相关企业的承诺处理。

附件: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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