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二、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动漫企业提供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及动漫企业情况表(附件12) 9.实施CDM项目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点)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CDM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13) 1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专职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配置、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等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技术要求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5)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6)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规定项目和条件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7)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14) 11.横琴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税务机关要求报备的资料。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税务机关要求报备的资料。 (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件15);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件15);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16);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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