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附件17、附件18、附件19)。 6.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1)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 (2)从事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情况说明; (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4)收入明细资料。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以及相关备案资料,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四、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享受多项优惠的,应按优惠项目分别备案。 五、纳税人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供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真实、可靠、完整的数据和资料;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六、凡纳税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七、税务机关应按本公告要求受理备案,并做好税收优惠备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八、各市级国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法、便利的原则,对纳税人备案的方式、报送的资料进行统一补充、细化。 九、本通知自201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起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仍按原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19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债券利息收入情况表 3.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情况表 4.农、林、牧、渔业项目核算情况表 5.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核算情况表 6.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核算情况表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核算情况表 8.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9.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0.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1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算情况表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及动漫企业情况表 13.CDM项目核算情况表 1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核算情况表 1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1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17.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 18.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 19.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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