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2012-6-29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二条 本公告适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能力或项目建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或批准文书。 (四)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见附件三)。 第五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州、市税务机关收到下级税务机关转报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四),处理包括:受理、不予受理、补正。 州、市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以正式公文批复下一级税务机关,同时抄送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 已经审核确认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前,根据审核确认批文、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明细账计算填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报送当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向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备案事项作出结论,并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明确签注意见送达纳税人执行。 经审核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当年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以后年度需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按本条规定程序办理。 年度中间经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一年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汇算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按照本条规定办理备案。 第七条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自取得收入或进入获利年度起计算,按本公告履行审核确认手续当年开始,享受原企业所得税优惠至期满。 第八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15%的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将上述企业的相关资料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报州、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执行15%税率条件的,在接到州、市级税务机关文件后,应及时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第九条 税务机关审核、备案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实行集体讨论的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完善议事制度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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