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货物,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支付贴现息后,向购货方收取贴现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基本案情 某税务量事务所为某公司出具的《税务审核鉴证报告》里面有一项是关于贴现息的纳税调整:贵公司销售货物,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支付贴现息后,向购货主收取等额贴现息共计60360.28元,未计提营业税,应补提营业税60360.28×5%=3018.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务师事务所的调整正确吗? 案例分析 税务师事务所的处理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该公司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贴现息,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7%计算缴纳增值税8770.30元(60360.29/(1+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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