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4]10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22
摘要:涉税信息传递单位要不断提高涉税信息质量。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涉税信息的整理和利用,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应用处理系统,做好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等工作,不断提升信息管税的能力和水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4]100号       2014-07-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依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的客观要求,是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各级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和税收执法协助义务,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处室,指定专人传递涉税信息或提供执法协助,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市财政局要指导协调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涉税信息传递单位、信息内容、传递周期、传递形式以及税收执法协作单位、协作方式和协作内容等,确保税收征管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应用机制

  (一)加强职能部门涉税信息的传递。

  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责任和义务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传递项目内容、周期和形式,积极主动地传递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传递”制。对不动产司法拍卖、企业破产、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情况等其他涉税信息,税务部门要与人民法院、海关等单位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切实保障税收收入。

  (二)加强涉税信息的深化应用。

  涉税信息传递单位要不断提高涉税信息质量。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涉税信息的整理和利用,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应用处理系统,做好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等工作,不断提升信息管税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涉税信息的安全管理。

  税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安全措施,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各涉税信息传递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事项。

  三、强化税收执法协作职责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税收控管和查办案件需要,协助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部门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依法阻止其出境。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案件中需公安部门协助的,公安部门应给予配合。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在收取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减免税或不征税证明后,再发放权属证明。税务部门在依法查封、扣押土地、房屋后,要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相关法律文书。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房屋、土地的查询和查封工作,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或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强制执行纳税义务而被拍卖的房屋办理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依法予以协助。

  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告知其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再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不能提供《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税务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提醒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收清算,未办理税收清算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时,可要求有关金融机构依法予以协助。

  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收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税收征收有关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运行机制。

  附件:杭州市涉税信息传递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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