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4]30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2
摘要: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于2014年12 月31日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 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在六个月内分期转出。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14]30号         2014-09-22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采用投入产出法,对从事下列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详见附件),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一)以购进农产品籽棉为原料生产皮棉;

  (二)以购进农产品皮棉为原料生产棉纱;

  (三)以购进农产品非转基因大豆为原料采用低温工艺生产大豆蛋白及副产品(大豆原油、低温豆粕);

  (四)以购进农产品玉米为原料生产柠檬酸。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确保将核定扣除标准及时告知试点纳税人。

  四、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于2014年12 月31日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 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在六个月内分期转出。

  五、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山东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一、皮棉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皮棉 籽棉 2.85

  二、棉纱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祢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普梳棉纱 皮棉 1. 15
精梳棉纱(80支以下) 皮棉 1.40
精梳棉纱(80支以上) 皮棉 1. 45

  三、大豆蛋白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盹)
分离蛋白 非转基因大豆(含水量14%) 3.54
浓缩蛋白 非转基因大豆(含水量14%) 2.34
大豆原油 非转基因大旦(含水量14%) 6.08
低温豆粕 非转基因大豆(含水量14%) 1.54

  四、柠檬酸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盹)
商品一水柠檬酸 商品玉米(含水量14%)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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