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12
摘要: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规定执行。

  (二)利用中小微企业现有资金渠道,设立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引导基金,配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年扩大规模,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通过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三)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资金配置功能,加大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列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重点项目名单的小微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给予资金补贴。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四)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入股,增强自治区再担保机构资金实力。设立代偿补偿资金专户,为争取国家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创造条件。重点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级、风险分散、能力提升和行业整合等服务。完善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综合运用代偿补偿、资本金注入、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协同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建立政银担按比例分担风险机制,引导银行合理确定担保贷款利率,提升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能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

  (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探索解决企业高息“过桥”融资倒贷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

  四、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

  (一)在各级创业基地“孵化”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根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享受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盟市根据实际自行制定。申报创业补贴的企业须取得工商执照并具有税务登记证明及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就业3人以上。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补贴。

  (二)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简化反担保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担保功能。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商业银行定储一定规模的资金,自治区财政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基金,重点支持大学生创业企业和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提高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贷款额度可达到10万元;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贷款扶持。

  以上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残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就业保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二)2016年年底前,中小微企业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指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参加人才储备享有与所在储备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政府对参加人才储备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500元,地方财政承担200元以上。各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鼓励储备单位为储备人员办理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

  (四)对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五)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七)小微企业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合同情况,按照我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以上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残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公共服务

  (一)加快全区“1+14+N”(即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12个盟市及2个计划单列市窗口服务平台+各类特色产业集聚区信息共享平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鼓励各类专业化服务机构入驻枢纽服务平台和窗口服务平台,为全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法律咨询、创业、管理咨询、人才与培训、市场开拓、投融资、技术创业与质量、信息化等“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枢纽服务平台和窗口服务平台运维费用予以保障,保障枢纽服务平台和窗口服务平台有建设运营的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固定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公益性服务经费。

  (二)未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扶持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其开展公益性服务的质量、数量情况,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重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支持基地建设

  (一)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在调剂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予以优惠。

  (二)在已认定的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筛选产业特色鲜明、集聚水平较高、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创业基地,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重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八、完善信息平台

  (一)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区中小微企业名录、名优特产品数据库;根据中小微企业对政策法规的需求,采集汇总建立各类扶持政策信息库;建立完善融资担保服务资源信息数据库,重点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与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社会化融资服务机构及证券、保险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有效解决政银担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完善全区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自治区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平台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实现自治区中小微企业需求的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生产经营、融资服务、申诉举报等各类信用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金融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等部门。

  (二)建立全区中小微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全区中小微企业运行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全区中小微企业名录库,增加小微企业运行监测样本,提高运行监测的覆盖面和准确度。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进入规上企业的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等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将落实小微企业有关扶持政策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加强考核和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自治区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问责。各级新闻媒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宣传落实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典型,对落实不力的要予以曝光,营造全社会重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