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罚则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1
摘要:罚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

罚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条主要是对纳税人预缴税款、纳税申报、发票开票等涉税事项的处理规定。明确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增值税税款缴纳问题,也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8-7】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公司机构所在地同一县(市)承接了一建筑安装工程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5月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向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一批钢材,价税总额为904万元,税率为13%,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1030万元的分包工程完工,工程分包方提供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收到甲方结算的工程款2180万元。

    分析:钢材进项税额=904÷1.13×13% =117.52(万元)
    工程分包进项税额=1030÷l.03×3%=30(万元)
    销项税额=2180÷1.09×9%=196.2(万元)
建筑企业2019年5月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196.2-(117.52+30)=58.68(万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