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65号 2001-10-01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法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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