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0]2961号 2010-12-31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内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附件:财税[201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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