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15]41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和《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02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国内资本市场加大对互联网行业的支持,陆续有一定数量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公司登陆创业板。随着互联网技术对传统企业改造的推动作用逐步加深,一些传统行业上市公司也开始介入部分互联网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和《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通知

深证上[2015]413号         2015-09-02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视频及电子商务领域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

  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9月2日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以下统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国内资本市场加大对互联网行业的支持,陆续有一定数量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公司登陆创业板。随着互联网技术对传统企业改造的推动作用逐步加深,一些传统行业上市公司也开始介入部分互联网相关业务。由于互联网相关业务的行业历史较短而缺乏统一公允的评判指标、商业模式与传统行业差别大、其固有的媒体属性带来投资者和公众关注度较高等原因,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与其他传统行业相比,存在一定的难点和不同之处。这突出表现在:一是互联网相关业务缺乏统一公允的评判指标,而行业内通用的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参考,因此有必要对市场上现有的指标体系进行规范;二是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商业模式与传统行业差别大,现有的信息披露要求难以满足投资者对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公司的信息需求;三是互联网相关业务由于其本身具有的新媒体属性,直接与大众接触,传播性极强、关注度高;四是互联网相关业务相关规则目前尚不完善,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公司存在监管缺位风险。

  由于海外市场投资者估值方法的多样性,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需求更多元化,除了财务数据外,海外投资者非常重视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业务指标。因此,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普遍披露了相关业务指标,如在美国上市的百度、搜狐、优酷,以及在香港上市的腾讯、欢聚时代等,都披露了如日均浏览量、活跃用户数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业务指标。

  对比美国和香港互联网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国内的互联网上市公司在对业务指标的披露方面并不够充分,目前仅有少数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了部分业务指标。投资者在了解海外互联网上市公司业务特点的同时,无法充分对国内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互联网公司登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对公司业务指标的信息披露需求越来越强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促进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理解上市公司业务,本所在总结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公司的共性特点后,充分借鉴海外互联网上市公司及国内信息披露实践经验,并征求公司、行业分析师及投资者意见后,制定了《指引》。

  二、主要内容

  《指引》在现有信息披露规范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游戏业务、视频业务、电子商务业务的特殊性,对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主要内容

  本《指引》共十三条,分别从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临时报告等三个方面对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1、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游戏业务的经营特点,指引首先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游戏(开发及运营收入占游戏业务总收入30%以上的游戏)的详细经营情况,包括:一是主要游戏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运营模式、收付费方式等;二是主要游戏产品的运营数据,包括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用户数、ARPU值、充值流水等;三是对主要游戏的用户情况进行归集分类(可以选用充值金额、在线时长等口径),并披露各类用户群体的付费用户数量和付费金额;四是游戏平台运营业务上新增运营的游戏数量及报告期末运营的游戏数量。

  其次,要求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对公司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知识产权风险、单一游戏依赖风险、游戏产品生命周期风险、新游戏开发和运营失败风险、游戏平台吸引力下降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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