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扩大具体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有何文件依据 答: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具体文件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告)。 2、此次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 3、此次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和企业的征收方式有无关系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此次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后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中的“是”栏直接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5、此次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后企业预缴时如何享受该政策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是.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6、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7、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之间如何衔接 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三是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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