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统称 老通知 )和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统称 新通知 )文件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八、开发产品成本、费用扣除税务处理的不同

  在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问题上,老通知沿用了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精神进行了部分细化。新通知在此处引入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概念,并进一步确定了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六项原则,以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开发产品会计成本。此外,新通知在应付费用、维修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保证金、业务招待费、利息、折旧等方面的税前扣除又进行了重新的明确。

  九、税收优惠税务处理的不同

  由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特点,部分房地产企业一直在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绞尽脑汁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新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彻底堵塞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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