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6]2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05
摘要:主体不变原则。委托服务必须确保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地位不变,在保证税收执法权不转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合理引入涉税服务组织参与非执法类、非程序类的辅助性、事务性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委托服务项目清单

  第十条 市国税局系统委托服务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委托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由市国税局统一制定,未列入项目清单的服务不得委托。

  第十一条 项目清单内容应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涉税服务组织能够承担、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专业性服务事项。分为纳税服务类服务事项和税源管理类服务事项二类。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能范围,以及应由税务机关直接提供、不适合涉税服务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列入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 项目清单原则上根据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市国税局业务处室填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项目立项需求书》,向委托服务办公室提出立项需求,委托服务办公室汇总编制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发布。立项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立项背景;

  (三)实现目标;

  (四)项目类型、内容和要求;

  (五)业务组织形式和方法;

  (六)质量监控和风险防范措施;

  (七)服务评价和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对服务商和服务人员的资质和专业要求;

  (九)计费方式及费用测算;

  (十)服务报告、服务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业务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项目清单调整后,相关业务处室应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四章 委托管理

  第十四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及市国税局机关业务处室(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应根据项目清单和工作需要,每年制定下一年度服务委托计划及预算,报经委托服务办公室统筹及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服务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服务采购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服务商资格库选择方式。

  (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商或服务商资格库。

  (二)采取服务商资格库选择方式:市国税局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服务商资格库,服务商资格库原则上聘期二年。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委托单位在市国税局服务商资格库中选择确定服务商,委托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七)提供税源管理类服务的服务商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三年以上,且最近一次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B级以上。

  2.具备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服务项目的业务要求,从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执业经验、职业道德信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商进行综合评判,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选择服务商。

  第十八条 服务费用采取计时或计件二种计费方式。

  (一)计时方式:按实际参加服务工作的人员、资质、天数及双方约定的计费标准核定费用。

  (二)计件方式:以委托项目为单位,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按规定与服务商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服务目标、服务内容和范围;

  (二)参与服务工作的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资质条件等;

  (三)工作时限和要求;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费用标准、结算及支付方式;

  (六)回避承诺和保密要求;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结果报市国税局委托服务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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