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6]2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05
摘要:主体不变原则。委托服务必须确保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地位不变,在保证税收执法权不转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合理引入涉税服务组织参与非执法类、非程序类的辅助性、事务性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 服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负责委托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在实施服务期间进行业务督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预算安排、委托合同、服务商专业资质及能力、业务要求等因素,向服务商提出具体服务事项的服务需求,明确具体服务事项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等。服务商应根据服务需求提出服务响应方案,委托单位审定后,向受托服务商下达服务事项任务书,双方签字盖章执行。服务事项任务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事项名称;

  (二)服务事项具体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业务形式和方法,业务条件及所需资料数据;

  (四)预期目标;

  (五)服务人员安排及分工;

  (六)聘请其他专业领域专家协助相关需求;

  (七)完成时间、实施进度及阶段性控制措施;

  (八)费用测算;

  (九)验收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服务商应对服务事项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服务商执业一年以上的税务师,与服务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二)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行业批评;

  (三)提供税源管理类服务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三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在税源管理类服务事项中,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服务事项当事纳税人(以下简称:当事纳税人)任职过的;

  (二)与当事纳税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当事纳税人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项目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四)服务商或其利益关联机构、服务人员近三年为当事纳税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或财会、法律、评估等其他相关服务的;

  (五)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准则规范和委托单位的业务要求开展服务业务,按照服务任务书约定的时间出具相关服务报告,并对税源管理类服务事项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服务商对服务业务中超出其业务资质、专业领域或其它特殊技术问题,经委托单位同意后,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参与协助专家应遵守相关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向委托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和回避承诺。服务商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对其服务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委托单位应对服务商出具的服务报告和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后做出采信判断,并对所形成的管理结论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服务报告内容应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由服务商项目负责人、服务商负责人审核签名出具,加盖服务商公章。服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项目委托单位名称;

  (三)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

  (四)工作开展的过程;

  (五)工作结论;

  (六)保密协议和回避承诺执行情况;

  (七)有关责任人的签字、签章;

  (八)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服务人员执行税源管理类服务,应编制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服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委托单位名称;

  (二)服务事项名称;

  (三)当事纳税人名称及纳税识别号;

  (四)服务事项时间或期限;

  (五)服务事项实施过程记录;

  (六)服务事项结论或结果;

  (七)保密协议和回避承诺执行情况;

  (八)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九)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十)其他说明事项。

  第三十条 服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属于委托单位业务档案,由委托单位负责存档保管,服务商经委托单位同意可到委托单位现场查阅。

  第三十一条 服务人员开展税源管理类服务原则上应在委托单位内进行,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由委托单位提供,服务商和服务人员一般不与当事纳税人直接接触。如确有需要接触企业进行查阅资料、调查核实、沟通交流等情形的,须经委托单位同意,由税务人员全程带领,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服务的跟踪监督,建立相关考勤登记、工作日志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相关培训,明确专业涉税服务的工作内容、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委托服务事项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对合同执行情况和服务商、服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作为今后开展政府委托服务选择服务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委托单位每年应对开展委托服务工作进行绩效分析,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不断优化完善委托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委托单位每年将综合评价结果和委托服务绩效分析情况报委托服务办公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服务商及其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处理,或者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服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与当事纳税人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承接服务从当事纳税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服务中获取的资料、信息及工作结果用于与服务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委托合同及服务任务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开展委托服务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与服务商或服务人员串通违反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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