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的小型外贸公司,只有出口业务,是不是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话就不能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新办的小型外贸公司,只有出口业务,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所以,企业如果只从事出口业务,没有任何内销业务,不使用税控系统的话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出口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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