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5-11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公告[2017]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9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试点地区分类管理评定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自愿参与试点的,签署本公告所附承诺书(见附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后,可试点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二、试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或其他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接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免予报送纸质资料。现行规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由试点出口企业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并按反馈情况进行数据修改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暂不纳入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 三、试点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试点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申报退(免)税电子数据有误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四、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管理需要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六、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承诺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附件 承 诺 书 _____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自愿参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现就试点期间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或者其他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接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保证申报的数据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书面资料一致。 二、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按现行规定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工作,对国税机关税务管理中需要提供纸质资料或备案单证的,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省国税局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在天津、江苏、浙江等11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扩大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省国税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 根据《公告》规定,试点范围为南昌市国税局征管的部分一类、二类外贸企业,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余市分宜县、鹰潭市余江县、上饶市鄱阳县国税局征管的一类、二类生产企业。 (二)试点时间 根据《公告》规定,试点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起,不设终止时间。但试点地区内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随时选择是否参与试点,同时应当签署公告所附承诺书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试点参与原则 根据《公告》规定,试点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对虽然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企业,仍按现行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的方式管理。 (四)试点管理规定 1. 试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或其他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接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免予报送纸质资料。现行规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由试点出口企业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并按反馈情况进行数据修改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2. 试点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试点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申报退(免)税电子数据有误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3. 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试点资格。 4. 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管理需要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