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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重磅!香港自2017年7月1日起,一次性加入71国税收情报交换伙伴的条例生效!香港与中国大陆税收情报交换铁定事实,税务信息交换蓄势待发,在港资产配置进入全面裸奔时代 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及修订议程,专门讨论落实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最新情况,立法会随即发布文件,承诺将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涉税信息交换扩大至所有承诺实施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
香港历史上最大规模CRS税务情报交换政策出台。这是划时代的一次会议,这是香港彻底成为全球反避税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国际先锋模范角色的一次转折性的会议!香港CRS,将彻底让所有在香港的国际金融财务账户信息进入名副其实的裸奔时代! 香港立法会为何突然壮士断腕,
税务情报交换一夜变天呢? 2017年3月16日,立 法 会 财 经 事 务 委 员 会就《实 施 税 务 事 宜 自 动 交 换 财 务 帐 户 资料安排的最新情况》作出说明,目 的在于向立法委员简述政府因应国际 的新发展而修订香港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策略。这旨在避免香港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风险。
自从2014年7月,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合组织”)就自动交换数据安排颁布新的国际标准以来,一直藉以提升全球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活动。随即,香港在2014年9月就表示, 支持以双边模式与合适伙伴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 以期在2018年9月前进行首次数据交换。至今为止, 全世界已有100 多个税务管辖区对这项国际标准(CRS)作出承诺。
为此,香港在2016年6月修订《税务条例》, 为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提供法律框架, 规定所有金融财务机构,包括财务托管机构、存款机构、投资实体及指明保险公司。这些机构主要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投资基金须开展如下工作:
(1) 进行涉税信息尽职审查程序识辨“ 申报税务管辖区”( 即《税务条例》附表17E 第1 部指明会与香港自动交换数据的税务管辖区)的所有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账户;
(2) 就该等须申报帐户收集所需数据( 即针对方式); 以及
(3) 由指定的申报年起把所需数据提交香港税务局, 以便与相关的自动交换数据伙伴交换数据。
香港新修订的《税务条例 》 也容许财务机构采用书面形式订明约定如填写《自我证明》 文件的程序 ,识辨香港以外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账户 ,或是其控权人为香港境外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被动非财务实体 (由《税务条例》所界定)所持有的账户。 并就该等帐户收集所需数据(也即在香港称作普及方式) , 但这并非强制要求。香港实施有关安排时, 只要求金融财务机构采取“针对方式”收集帐户数据, 目的是尽量减轻金融财务机构的合规负担。
香港自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法律框架订立后, 先行探讨并分别与日本和英国签订了双边主管当局协议, 以便由2018年起进行自动交换数据。目前的交换进度和外界的研究,一直明确把该两个税务管辖区作为是香港现已确认的自动交换数据伙伴(“ 确认伙伴”), 并已列入《税务条例》附表17E第1 部的“申报税务管辖区” 名单, 以便财务机构进行尽职审查和收集所需数据。 这个交换伙伴谈判进程
事实上非常缓慢 香港于2016年10月表示会积极扩展自动交换数据网络, 涵盖所有已承诺采用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税务协议伙伴。香港税务局已与这些税务协议伙伴, 就订立双边主管当局协议进行磋商。2017年1月, 香港又与韩国签订双边主管当局协议, 由2019年起进行自动交换数据。
其中需要在这里明确指明的是,无论是根据美国FATCA法案,还是根据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CRS共同汇报标准,香港立法会一直认为,香港的税务协定伙伴指已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全面性协定” ) 或税务数据交换协议(“ 交换协议” )的税务管辖区。目前, 香港共有44 个税务协议伙伴, 包括37 个全面性协议伙伴和7 个交换协议伙伴, 其中39 个伙伴已承诺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当中五个未有作出相关承诺的伙伴为白俄罗斯、巴基斯坦、泰国、美国和越南。
因此,从目前的香港CRS进程来看,明显出现了涉税信息交换伙伴谈判进度与香港在融入世界经合组织进度要求不太协调的局面。 香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
面临不断增加的国际压力 我们再来看看世界经合组织关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的要求和规则吧。
国际社会一直密切监察各税务管辖区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进度, 并着力倡议建立广阔的自动交换数据网络, 以缔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按照香港CRS的进度,在香港将于2018年与为数很少的几个税务管辖区进行首次自动交换数据之际, 经合组织和欧洲联盟(“欧盟”)亦分别展开制订“不合作税务管辖区” 名单。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也于2016年9月在杭州举行的G20领导人峰会上, 通过了经合组织建议用作识别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三项准则。任何税务管辖区若未能符合下述三项准则中至少两项, 会被视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 : (1) 实施按请求交换数据标准 - 获税务透明化及数据交换全球论坛(“全球论坛”)给予至少“大致符合标准”的评级;
(2) 实施自动交换数据标准- 最迟在2018年首次交换数据(涵盖2017年的财务帐户数据); 以及
(3)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边公约》”) - 加入《多边公约》, 或容许按请求交换数据及自动交换数据的网络已足够广阔。
欧盟也于2016年11月通过三项准则, 用于其筛选工作。任何税务管辖区如符合下述三项准则中至少两项, 方可获欧盟视为符合有关税务透明度的规定:
(1)实施自动交换数据标准 - 在2017年年底前与欧盟所有成员国订立自动交换数据安排, 可藉签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 或通过双边协议订立有关安排(以及日后获全球论坛给予至少“大致符合标准”的评级) ;
(2) 实施按请求交换数据标准 - 获全球论坛给予至少“大致符合标准”的评级; 以及
(3) 《多边公约》 - 加入《多边公约》, 或容许按请求交换数据及自动交换数据的协议网络已涵盖欧盟所有成员国, 而该等协定须已生效或预计会在合理时限内生效。
目前,香港面临的现实情况是,国际上已经有许多个税务管辖区向经合组织主动表示, 有意与香港订定自动交换数据安排。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若香港未能与该等税务管辖区及欧盟成员国于2017 年内落实自动交换数据安排, 香港将不得不面对被视为“不合作”的风险。
鉴于上述的最新发展, 香港须迅速扩展自动交换数据网络, 以保留由2017年下半年起的数据作交换之用。被列为“不合作”的税务管辖区或会遭受国际的抵制措施, 影响其投资和营商吸引力。有关的抵制措施或会包括被其他税务管辖区征收预扣税项和在计算须在当地应缴税款时不获扣减交易成本。 香港扩展自动交换数据网络的
本地限制和短板 香港承诺扩展自动交换数据网络,根据香港立法会的讨论文件,事实上涵盖所有已承诺采用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税务协议伙伴, 并已与这些税务协议伙伴就订立双边主管当局协议进行讨论。然而,在有关过程中,香港却面对两项主要的限制因素:
(1) 与个别税务管辖区商讨双边主管当局协议需时,当中往往涉及修订现有的双边税务协议(即全面性协议及交换协议), 才可进行自动交换数据。
(2) 目前财务机构按规定只须采取针对方式, 即只需识辨属《税务条例》所载“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上确认伙伴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账户, 并就该等帐户收集资料。财务机构没有责任就准自动交换数据伙伴(“准伙伴”)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账户进行上述步骤, 这令香港难以与日后才成为本港自动交换数据伙伴的税务管辖区交换往年的数据( 即由2017年1月1日至有关税务管辖区成为申报税务管辖区期间的帐户资料) 。由于现时理论和实际之间导致的差异,在事实上造成只有确认伙伴才会列入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 因此我们看到目前名单上只有两个税务管辖区 。虽然韩 国(已与香港签订双边主管当局协定)也是确认伙伴, 但尚待列入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上述采用针对方式以及只有数个“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做法, 令香港与准伙伴日后进行自动交换数据时, 数据有所流失, 部分协议伙伴亦提出这方面的关注。欧盟尤其希望接收到2017年的资料, 并欲取得至少由2017年7月1日起的资料。
为克服上述困难和迅速扩展香港的自动交换数据网络, 香港立法会在2017年3月16日认为,香港必须修订《税务条例》,规定除本港的确认伙伴外,财务机构也须识辨本港准伙伴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账户, 并就该等账户收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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