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尾,又是拟定公司新发展的关键时候。A公司的财务经理在后台留言:公司将有个宏伟的计划……我这样写税务规划,可好?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最近A公司所在的集团资金流比较紧张,集团想出售下属B公司。尽管B公司一年到头并不为集团挣多少钱,但B公司名下有一块地,位置不错,这就是B公司最值钱的地方。
财务经理在拟定方案时,主要考虑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的话,别的没啥异议,就是税局方面会不会让公司交土地增值税。
事实上,税务总局已有案例,出售土地要依法交纳土地增值税。以下三个案例,税务总局都批复了让交税。
于是,财务经理就想到了来一招移形换影——
先让B公司再开展一段时间的业务,形成一些债权债务及其他资产负债,集团再抽出一个团队过去,到时股权转让的时候,这个团队也整建制随同资产、债权、债务一起转让……
这样就避免了只是转让土地的尴尬情况了,运作一段时间之后,原班人马再回到集团……
这招万一被税务部门识破,如何是好?
根据最高法(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判决书中说“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财务经理的方案,可不可行呢?
先把概念梳理清楚。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股权是股东享有的,并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多项具体权利的综合体。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
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股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股权转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不同,两者不可混淆。
当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该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而作为公司资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
小坤说:一直以来,这土地增值税该不该交,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就从以上案例来看,想要实现财务经理的目的,还有好多方式,如收购方先增资、出让方再减资等,切记方案不同,结果不同!唯一不变的就是,事先做好税务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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