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需要发票或收据吗? 答: 一、职工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可以分为两类: (一)对外支付的 包括从外部购买的设备、设施、服务等。 对外支付的,如果仔细的深入下去,就会发现,又可以分为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比如一般设备或货物,也包括非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比如医疗费等。 (二)对员工直接支付 比如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 二、对外支付的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个人零星业务低于500元除外。 三、对外支付的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外部凭证 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不开发票,开收款收据之类的即可。 2、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开收款收据。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种情况,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也可以开票。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对员工支付的需要内部凭证即可 比如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可以采用企业内部的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货币福利的,比如外购月饼的,除了外购需要发票,还应附上员工领取签字的凭证。
企业职工福利费入账发票问题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来源:合肥税务网 相关阅读—— 关于企业常见的财税问题,下面的精选文集对大家或许会有所帮助,这里无私奉献给各位长期关注的同仁们:税屋 咨询在线问题精选 下载: pdf 文件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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