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所函[19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3-31
摘要:根据国税发[1997]165号文件的规定,军队企业应持总后勤部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证书》的认证手续。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证书》的认定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军队企业取得联系,以便于工作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税所函[1998]7号      1998-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进行《证书》的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刘军队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军队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现将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对军队企业的《证书》认定工作

  根据国税发[1997]165号文件的规定,军队企业应持总后勤部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证书》的认证手续。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证书》的认定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军队企业取得联系,以便于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做好对军队企业的界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40号)的有关规定,对军队企业进行审查核实,确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证书》的认定手续,并按国家给予军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不符合国税函[1994]640号文件的,不予认定,并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各地在认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改进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1998年3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