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22-08-26
摘要: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梳理形成了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一)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五)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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