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根据工效挂钩的工资列支规定,企业按两个低于的原则发放工资可按实列支,提取数大于发放数的调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工资储备制的以后年度可据实列支,是否可理解为在以后年度发放的工资数大于提取数时可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答复: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提取数超过实际发放工资额部分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已于 2006年废止。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即2006年后不实行工资储备制。 1998年至2005年间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