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22号 1998-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出口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1997年退税款。 二、清算方法 (一)出口企业应在1998年3月31日以前,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并写出清算书面报告,填写清算表。在企业清算期内(1998年3月31日以前,下同)出口企业仍未全部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外汇核销单的上年度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款,应填写“1997年度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附表6),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 (二)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后(1998年3月31日以后,下同),出口企业必须于1998年4月5日以前,将清算报告、清算表等有关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此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退税机关应对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清算核查,清算核实多退的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少退的税款应补足。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 2、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及原因分析; 3、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清算情况通知书”的格式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三)各地清算工作必须于1998年5月31日以前结束。 (四)对于出口企业在企业清算后上报退税机关的因单证不齐备案的出口退税申报,如在退税机关清算期内(1998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仍未补齐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追回(经批准的远期结汇贸易除外),未退税款不再办理退税。 三、清算内容。 (一)外贸(工贸)企业按附表4-1、附表6所列内容清算。 (二)生产企业按附表3-1、附表6所列内容清算。 (三)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附表5所列内容清算。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算。 (五)退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材料与出口企业有关帐户进行核对,对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和退税款进行核查。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是: 1、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缴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2、根据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规定,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 3、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情况。 4、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缴或抵扣税款。 5.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6.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适用准确。 7.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办理退税的情况。 8.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 9.根据国税明电[1996]26号、[1997]24号、[1997]29号文件规定,对信誉好、出口额较大的纺织品出口企业,其因单证不齐且能排除骗税嫌疑而预退70%税款的,单证是否补齐并真实无误。 10.根据国税明电[1997]29号文件规定,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能够排除骗税嫌疑而电子信息暂时核对不上、已人机结合办理退税的,其电子信息是否重新核对。 (六)退税机关在进行清算核查时,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37号文件函调回函货源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已退税款扣回。对于回函属非自产货物和征税机关虽已回函但退税机关认为仍有疑问的回函,以及长期未回函(指1996年4月1日以前函调未回函的)等遗留问题,由出口企业自己负责调查举证。出口企业将货源、纳税等问题调查清楚后向退税机关提供举证材料,经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可办理退税。1998年5月31日以后,出口企业仍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业务。 四、清算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1997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照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认真组织安排清算工作,主管领导要研究制定清算方案和具体清算步骤,统一指挥,按时完成清算工作。出口企业清算面必须达到100%。在各地清算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出口企业应认真对待清算工作,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向退税机关报送的清算材料应由企业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退税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三)在企业清算期后,凡出口企业未进行清算或未按时向退税机关上报清算资料而无正当理由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1998年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由退税机关直接对该企业进行清算。退税机关对该类企业的清算结束时间可不受本通知规定的整个清算结束的时间限制,但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清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待今后对该企业清算结束后专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有出口退税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一查到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清算中,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限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滞纳金。 (六)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清算工作,按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清算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清算情况,发扬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批评清算工作差的地区。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在1998年6月15日以前,将清算表和附表1、附表3-2、附表4-2、附表5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后,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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