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7]171号 2007-06-05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批复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区按月征收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每月3000元;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确定为每月3000元。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区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从业人员工资在每年800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确保政策顺利执行;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力度,做好各项税收的组织收入工作,力争把减收影响降到最低,确保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顺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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