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领受人的稽查。所谓领受人是指领受政府有关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对领受人稽查的重点是分清政府部门颁发的权利、许可证照与其他企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单据和证明的界限,注意其获得的由政府部门颁发的权利、许可证照是否已按规定纳税贴花。在进行稽查时,对企业单位领受人,税务人员应当深入企业,了解其权利、许可证照的来源种类与名称,在审查应税的权利、许可证照的同时,核实其贴花情况;对个人领受人,应通过侧面调查,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查询领受人,核实其纳税情况。 5.对使用人的稽查。按税法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纳税义务人就是使用人。在对使用人进行稽查时,首先要分清其合同签订的地点。对于在国内签订合同的,应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并且签订合同的各方都应各自就其所签订的合同金额纳税贴花;对于合同在国外签订、在国内使用的,不论其使用人与立合同人是否一致,均应以使用人为纳税人,使用人应就其所使用的合同纳税贴花。其次,应注意合同使用人(尤其是企业)是否有借口合同在国外已纳税而隐瞒合同不报或混淆应税合同与非税合同的现象。 在实际稽查中,应把对使用人的稽查和对立合同的人稽查联系起来,首先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界所签的协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所实际履行的约定,并对其进行分类,区分应税合同与非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并在应税合同中找出哪些合同是在国外订立,由该企业在国内使用的;然后再检查企业就其应税合同的纳税情况,看其有无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 6.对代理人的稽查。按税法规定,代理人不是纳税人,但由于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代办经济凭证,所以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即代理纳税人与纳税人具有同等税收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对代理人的稽查应着重了解其代理业务的范围,并结合其代理业务收入来源逐步分析,在核实代理凭证的基础上,核实其是否应按规定代理委托人纳税贴花。例如,某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公司1997年共计取得代理业务收入180000元。经稽查发现该公司97年度受钢铁厂、造船厂等6家企业委托,分别与10家经营性公司签订了20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总计800余万元,但均未为委托人代理缴纳印花税。因此根据税法规定,税务部门责令咨询服务公司补缴印花税,并作相应罚款。 7.对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单位的稽查。按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具体来说,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对纳税人的以下纳税事项监督:①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②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③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画销。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单位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对这些有监督义务的单位进行稽查时,应当根据以上三项监督内容并结合对凭证的书立人和领受人的审查来发现问题,如果发现书立人立凭证并接受公证后,或领受人在领受权利、许可证照时没有按规定足额贴花并注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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