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8〕52号 2008-02-18 普洱市人民政府: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普政发〔2007〕151号)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普洱市城区(思茅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6元、二级地段4元、三级地段2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三、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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