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5]383号 1985-01-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统一规定的新产品标准和减免税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新产品条件,在产品性能等方面与老产品相比无根本变化,技术水平不高的,不能作为新产品减免税收。今后,除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外,凡列入中央各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计划,要求减免税收的,必须经税务总局同意;凡列入省级和省辖市级试制计划,要求予以税收优惠的新产品,也必须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各级税务部门对此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司、局,各省、市的局、公司以及省、市科委和经委所属的科、处等单位确认的新产品,均不能作为新产品减免税收。 二、对列入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必须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新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批准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绝不能认为,只要列入了新产品计划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就一定得到减税免税。 三、对下列产品不能按照新产品减免税收: 1.国家实行高税、高价政策的特殊消费品,如烟、洒、化妆品、鞭炮、焚化品等; 2.以购进(包括进口)主要零部件生产的产品。 3.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设备。 四、对统一明确不能减免税的长张产品,如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摩托车、电冰箱以及牙膏等,其减免税范围只限于国内第一次生产,并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 五、对列入中央各部和省级科、经委计划的新产品,其减免税期限应在试制期间内,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计算。在减免税时间的掌握上,生产资料一般应长于生活资料。 六、对列入省辖市科、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凡纳税无困难的,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七、对事先未列入新产品计划,产品试制鉴定后经中央各部、委,省和省辖市科、经委确认的新产品。凡符合规定的新产品减免税条件,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财政部 1985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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