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8]50号 2008-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因营改增,营业税内容失效。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改制后邮政储蓄银行的税收征管,应按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预字[2004]3号)要求执行,对杭州市区范围内(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税收及附加(不包括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地方水利建设资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缴入省国库;其他市县邮政储蓄银行其他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地方水利建设资金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因营改增,营业税内容失效。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改制后邮政储蓄银行的税收征管,应按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预字[2004]3号)要求执行,对杭州市区范围内(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税收及附加(不包括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地方水利建设资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缴入省国库;其他市县邮政储蓄银行其他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地方水利建设资金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4.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因改制工作已完成,第一条“改制前,因行业特点,对邮政局的邮政储蓄业务按“邮电通讯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失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后,我省各地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也陆续组建、成立。有部分市县地税局来电要求明确邮政储蓄银行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权限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改制前,因行业特点,对邮政局的邮政储蓄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修订]改制后邮政储蓄银行的税收征管,应按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预字[2004]3号)要求执行,对杭州市区范围内(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缴入省国库;其它市县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业营业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缴入省国库,其它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税屋提示——修改为:改制后邮政储蓄银行的税收征管,应按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预字[2004]3号)要求执行,对杭州市区范围内(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税收及附加(不包括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地方水利建设资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缴入省国库;其他市县邮政储蓄银行其他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地方水利建设资金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如今后成立为邮政储蓄银行的,按本规定执行。 对未改制的邮政局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仍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三、各地已经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应在2008年7月1日前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今后成立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应当自银监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各市、县(市、区)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要加强配合协作、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征管范围调整的各项工作,确保邮政储蓄银行的征管工作衔接顺利、平稳过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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