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征字[1995]68号 1995-12-23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是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保证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抓好对内对外的培训工作。各地接文后要立即对国税干部进行培训,并在1995年底前,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涉及的有关表格,由各地依照其统一的格式印制和发放。未作统一规定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实施后,原云国税征字[1995]36号文件中要求纳税人填报的附件2(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不再报送。 五、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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