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1]11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29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1]113号        2001-04-29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我市地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入省级收入的业户除外)在2001年4月底前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而且属于“83号文”所补充规定范围内的,其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入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余经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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