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8]11号 1998-01-24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汇缴企业)的就地监管,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现就汇缴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时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汇缴企业,均应按以下各级次的汇总申报时间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履行申报义务。 1、基层(县级)汇缴企业于每季度终后15日内、年度终后45月内; 2、二级(地、市级)汇缴企业于每季度终后25日内、年度终后55日内; 3、三级(自治区级)汇缴企业于每季度终后35日内、年度终后65日内。 二、关于纳税申报所需附报的资料 1、各级汇缴企业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必须按规定附报所属期的会计报表; 2、各级汇缴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可不编报三个附表,但在进行全年(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编报全套申报表,即申报表的正表和三个附表; 3、地、市级和自治区级的汇缴企业在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时,还要附报所属汇总单位的申报表,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退回汇总申报单位; 4、各地、市邮电通信企业在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时,需附报所属汇总单位的会计报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汇缴企业纳税申报工作的管理,促使企业及时、准确、规范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努力提高报率和申报的准确率。同时,要认真做好受理申报的稽核及汇总申报表的传递上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199年01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