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网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2000]4号 2000-1-26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黄地税发[1999]169号请示收悉,关于农电网改造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电力系统基层供电所和多种经营办公室承包农电网改造工程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对农电网改造工程不能仅就工程劳务费征税,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并入营业额中一并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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