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35号 1998-5-12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我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省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进程,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一)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式附后)。 (二)企业申报期限 企业申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天。超过规定期限的,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三)企业申报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1、有关财产损失明细表。 2、有权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3、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审批范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二)审批期限 对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审批或上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报送省局审批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上报各地、州、市局的审批期限由地、州、市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审批权限 原则上省级企业的财产损失由省局审批,地、市、县级的财产损失分别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但企业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分别在50万元、3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 (四)审批程序 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审批。对报审数额较大的企业,审批机关要下户调查落实也可请中介机构审计。 (五)上报审批时应提供的补充资料 1、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结案资料。 2、专项调查报告。具体要求有核实了的企业经营情况,效益情况,报损原因,审批政策依据及调查人意见等。 3、科、征收分局审核意见。 4、各级地税局明确的审批意见。 三、对企业申报不实或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损失,地税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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