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2]56号 2002-07-10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2]6号)精神,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的发票使用管理,决定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服务取得经营性收费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统一发票或经省地税局批准使用的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承印厂家印刷,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备查联,印色为红色,其成品规格为190mm×8mm=48开,每册50组。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刷,第一联、第二联被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被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 三、统一发票由各市、地地税局向省局提报年度印制计划,并负责领购、发放和管理;各地要抓紧搞好调查,掌握用票数量,将2003年的用票计划随年度发票计划一并上报省局。统一发票销售价格为每册12.00元。 四、统一发票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启用。黑地税[2002]4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五、各地、市、县地税机关要对使用统一发票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促使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规范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式样)(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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