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0]226号 2000-11-24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信企业的财产损失、修理费、坏帐损失等税前扣除的审核、审批事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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