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7]1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与交行南宁分行“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19
摘要: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将交行南宁分行交付的资金建造大楼,而后又租给交行南宁分行使用若干年,房产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这一行为属于房产租赁行为,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租赁业”子目缴纳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与交行南宁分行“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1997]120号       1997-08-19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与交行南宁分行“集资建房”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7]39号)文收悉。来文称:广西测试中心(甲方)与交行南宁分行(乙方)签订“集资建房协议”,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资金建造一栋楼房,甲方负责工程的报批、设计和施工,建成后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在一定期限内甲、乙双方各有50%的使用权。后由于交行主管部门不同意合作建房,甲、乙双方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这种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租赁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畴,而租赁行为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将交行南宁分行交付的资金建造大楼,而后又租给交行南宁分行使用若干年,房产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这一行为属于房产租赁行为,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租赁业”子目缴纳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