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与交行南宁分行“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1997]120号 1997-08-1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你局《关于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与交行南宁分行“集资建房”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7]39号)文收悉。来文称:广西测试中心(甲方)与交行南宁分行(乙方)签订“集资建房协议”,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资金建造一栋楼房,甲方负责工程的报批、设计和施工,建成后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在一定期限内甲、乙双方各有50%的使用权。后由于交行主管部门不同意合作建房,甲、乙双方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这种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租赁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畴,而租赁行为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将交行南宁分行交付的资金建造大楼,而后又租给交行南宁分行使用若干年,房产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这一行为属于房产租赁行为,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租赁业”子目缴纳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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